某造紙廠的廢氣處理設備未按要求操作,被處2萬元罰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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沁陽市第一造紙機械有限公司在生產的過程當中,沒有按照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設施,導致排的有機廢氣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,因此,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改正,并罰款2萬元。
相關部門執法人員在該公司檢查時發現,該公司有人正在進行消失模涂模,鑄造車間樹脂砂處理系統廢氣經配套袋式
除塵器處理后排放。然而,樹脂處理階段未按照要求,在
袋式除塵器后加UV光解處理設施。該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條“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
廢氣處理設備中進行,并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;無法密閉的,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”的規定。
由于該公司是該年度初次犯規,按照規定,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如果不改正的,將會責令停產整頓。